📰 合伙种植水稻账目不清 法院:厘清清算规则解纠纷

本案涉及水稻规模化种植合伙合同纠纷,核心在于成本分摊、收益分配及合伙清算的规则。小王与某农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,约定按照出资与净利润五五分成,由小王负责田间生产管理;但事后就结算产生分歧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王自行采购农资未提前报备,提供的成本证据存在明显瑕疵,不能完全证明其主张的全部种植支出,因此依法结合农业生产行业标准酌情确定成本。另据案情,稻谷销售收入及粮食规模化补贴属于合伙共有财产,应统一清算分配。由于双方未就合伙事务清算,且小王表示不请求清算合伙财产,法院判定小王不能单独请求分割合伙财产,但为降低诉累,最终将全案收支统一折抵后,某农业公司被判支付小王约30万元的赔偿金额。办案法官提醒农业经营主体在规模化种植合伙中,要严格履行报备、留存票据、三方核验等程序,规范建立经营台账,明确惠农补贴与销售收入属合伙共同财产,应统一结算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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